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浏览数: 打印

  双流县物价局

  文件

  双流县教育局

   签发人:周永强

  双价发〔2010〕78号 贾兆余

  双流县物价局 双流县教育局

  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中小学校:

  现将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高三补习费”收费项目,请相关学校即到双流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二、如有高中课改年级的学校,请及时向双流县物价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

  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双流县物价局 双流县 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教育系统网络传送)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通知

  抄送: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第二纪工委。

  双流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7日印

  双府文准字184号 (共印8份)

  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

  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

  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凡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29号)规定的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免交此项费用。

  2、作业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15元,初中2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凡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129号)规定的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免交此项费用。

  3、自愿托管费(小学托管服务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62元。

  4、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自行车寄存费):该费用只能向六城区区域内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每生每期12元。

  (二)高中阶段

  1、课本费:经请示省有关部门同意,高中课改年级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高中未课改年级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180元(含作业本费),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2、作业本费:高中课改年级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自行车停放费:该费用只能向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六城区每生每期12元,县城每生每期10元,乡镇每生每期5元。

  (三)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四)自愿入伙费

  各类学校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自愿和不营利原则

  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各种保险,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学校不得统一组织。除实行银行代收中小学教育收费的区(市)县外,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要通过各种媒体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严格资金管理

  各区(县)、各学校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允许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当地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双流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