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旭阳)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目前省劳动厅向各地市州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通知》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下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至少增加100元。据悉,各地在2006年12月31日前必须兑现企业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
1~4级工伤人员
每人每月至少增加伤残津贴100元
●伤残津贴: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55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0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工伤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津贴100元。按照以上两项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从2006年7月1日起,月伤残津贴不足450元的,增加到45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200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5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上两项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供养亲属为配偶的,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20元的,增加到320元。
●生活护理费:从2006年7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残领取定期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分为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6级工伤人员
每人每月至少增加伤残津贴80元
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4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8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紧贴80元。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应按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伤残津贴。从2006年7月1日起,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定期致残补助费调整为320元。
提醒: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1~4级)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定期待遇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人员,其待遇调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待遇调整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以上工伤人员在调整待遇的当年6月30日前死亡或者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不参加当年的待遇调整。

